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的該怎麼辦

一、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的處理方式

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的該怎麼辦

新破產法第10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此條未規定對債務人異議的審查方式,以及人民法院是否應給予債務人書面的答覆,債務人不服法院決定的救濟途徑。筆者認爲,爲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權,詆譭債務人的商業信譽,損害市場的公平競爭。同時爲加強對債務人的程序保障,對於這一關係債務人生死存亡的破產申請行爲,應賦予債務人充分的陳述權、質證權、抗辯權和救濟權。具體來講,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或者召開聽證會,由債務人、債權人舉證、質證和發表意見。經審查,債務人的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債權人應先行提起民事訴訟;債務人異議不成立的,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同時,爲確保法院受理裁定的正確,以及加強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應允許債務人對受理裁定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上一級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

二、新舊破產法關於這方面的資訊

我國新舊破產法在破產程序的啓動方式上均採取的是申請主義而非職權主義,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債務人、債權人等的申請啓動破產程序,無人申請時,法院不得依職權自行啓動破產程序。新破產法在預防破產的立法思想指導下,鼓勵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利用破產程序尤其是重整制度實現自己權利,然而新破產法關於債權人申請破產的規定簡單粗糙,雖然2008年8月4日最高法院出臺了《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覆》,解決了債務人借“人去樓空”惡意逃債的破產案件的處理問題,但對於申請破產的債權人資格要件、舉證責任、債務人異議的處理方式等仍無具體規定,這些都給相關案件的審理帶來了一定難度,導致實踐中處理做法不一。

上述就是對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的該如何處理以及相關資訊的介紹。債務人有權利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提出自己的異議並向法院提出請求解決。我國新舊破產法都有關於這方面的相關規定,在實踐中有利的指導了債務人的活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