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破產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破產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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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有力約束——申請破產


新破產法6月1日起施行後,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門檻降低,又不需要交納費用,無形中便多了一個可以隨時讓債務人破產的有力武器。這一武器對於債務人來說,後果很嚴重,基本上是致命的。一旦法院受理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債務人只能等死,除非重整或者和解成功,新破產法6月1日起施行了。這一法律雖然沒有像物權法那樣引起廣泛關注,但其實際施行對社會的影響,將大於物權法施行對社會的影響。沒有一部完整的企業破產法,企業法人制度是殘缺的,市場經濟秩序也將無法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