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破產債務人找不到

債權人申請破產債務人找不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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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債務人債權人怎麼辦


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債權人追討借款有以下兩條法律途徑,可供選擇:


  1、債權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追討借款。

債權人起訴時,應當到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只要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借貸關係存在,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受理條件,人民法院就會立案受理。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後一般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露面,法院對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作缺席判決,判決生效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只要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仍可採取拍賣債務人的房屋等財產的辦法,來爲債務人清償債務。


  2、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爲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債款。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同時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支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如果代管人拒絕還款,根據有關規定,您可以財產代管人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強制代管人支付。


  3、債務人惡意逃債,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詐騙犯罪提出控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司法實踐中,不少騙子利用合同形式、以公司名義租用地方騙取供應商的貨款,然後一走了之,給債權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債務人的行爲,已經不是商業上的欺詐和拖欠,而是騙取財產目的的詐騙犯罪。債權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刑事控告受理後,就不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對於債權人來說,如果債務人賴着不肯還債,最好的方式便是起訴追討欠款,因法院的判決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如果債務人在法院判決還款後仍不還款,債權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不過,訴訟也有敗訴的風險,在債權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證據時,就很有可能會敗訴。如果您決定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討債,就要重視對證據的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