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無法經營怎樣清算
公司無法經營的,可能召開股東會議進行,表決公司是否解散,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條【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清算公司財產如何制訂清算方案
(1)調查和清理公司財產。
清算組在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同時,應當調查和清理公司的財產。
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和調查清理的情況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
應當指出的是,清算組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不得將公司財產價值低估。
(2)制訂清算方案。
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之後,清算組應當制訂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
(3)提交股東會透過或者報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總方案。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透過。
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是由股東組成的,所以,無須提交股東會另行透過。
將清算方案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規定,適用於因違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無法經營時,公司可以召開股東會議,如果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公司就要成立清算組,編制清算方案,方案透過後按規定清算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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