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變更後公司新章程是否需要股東簽字?

一、股東變更後公司新章程是否需要股東簽字?

股東變更後公司新章程是否需要股東簽字?

股東變更後公司新章程是不需要股東簽字的,變更新股東之後的新章程不需要各位股東簽字,我國公司法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同時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這是修改公司章程不需股東會表決的唯一例外。申請辦理公司章程章程變更備案,可持股東會決議原件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蓋章,不需要公司股東在章程修正案上蓋章(簽字)、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即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公司股東和法人變更後修改公司章程的,不需要原法人和股東在新的公司章程進行簽字,由新的股東和法人簽訂就可以了。

二、股份公司的股東權利有哪些?

1、依法行使知情權。在這一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權利行使方式沒有差別。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稍有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01條的規定,當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又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這裏對中小股東的持股時間有個限制,即需連續持股90日以上。這是爲了防止一些股東爲了自己的利益而採用臨時購買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額達到這一比例而作的規定。

3、提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行使提案權,以最大限度地爲自己爭取權利。

4、充分利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自己信任的董事。《公司法》第105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5、委託代人行使表決權。根據《公司法》第106條的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6、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除《公司法》141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該種轉讓因其所持股份爲記名或者無記名而有所不同。無記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場所完成交付即可,記名股票則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完相關手續後才能發生轉讓的效力。

7、以自己的名義維護自己及公司合法權益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該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權提起訴訟請求的股東爲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47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現實生活當中有一些情況之下,公司的股東並不是永遠都不發生變化的,比如說一些股東將股權轉讓,那麼就有新的股東投資進入到公司內部,在公司章程等一些登記的事項過程當中,需要將這個修改變化說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