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變更需要什麼手續

一、公司法人變更需要什麼手續?

公司法人變更需要什麼手續

1、 申請報告;

2、 公司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委託書)以及委託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複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4、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的變更決議,涉及章程變更的應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1) 名稱變更: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以及公告;

(2) 經營範圍變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3) 註冊資本變更:出具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減少註冊資本需公告三次;

(4) 住所變更:住所證明,租賃房屋需提交租賃協議書,協議期限必須一年以上(附產權證複印件);

(5) 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書(國有獨資)、身份證、暫住證(指外省市身份證)複印件;

(6) 股東變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投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付款憑證、新股東執照複印件(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5、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審批的,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6、 本局所發的全套登記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和IC卡。

二、一般公司法人變更原因是什麼?

1、爲了合併

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爲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爲。法人的合併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於合併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爲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併,有新設式合併和吸收式合併兩種方式。新設式合併也稱創設式合併,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併爲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吸收式合併也稱吞併式合併,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併的其他法人,合併後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法人合併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併決定和合並各方締結的合併合同。爲保障各合併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併前將合併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爲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併。

2、爲了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爲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爲。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併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爲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併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並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因爲法人變更的整個過程是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其他很多重要的檔案全部都需要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所以,在不同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過程中需要提交的手續肯定都是有差別的,但是在變更公司法人之前,肯定是必須要有股東會亦或是董事會的會議決議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