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加暑期培訓班受傷培訓機構要負責嗎
1、培訓班有安全保障的義務,所以孩子在培訓班中受傷的,培訓機構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學生參加籃球比賽受傷,學校要負責嗎
根據《民法典》規定,學校雖然接納了學生,但是未接受監護權,所以學校對學生承擔過錯責任。
所以,學生參加校園籃球比賽受傷,學校在其中並無不當的行爲,比如提供了合格的賽場等,那麼學校不應該在下列情況中承擔法律責任:
1、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比如學校發生雷擊致學生死亡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比如學校外部發生羣體事件造成學生傷害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比如學生有天生心臟病的;
4、學生自殺、自傷的,比如大學生因爲學業壓力跳樓身亡的;
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比如校園比賽;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所以,學校組織了籃球比賽,學生因爲參加比賽受傷的,而該比賽其實屬於對抗賽,所以難以保證不發生意外。
因此,一般學校在其中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透過以上的分析,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孩子在培訓班培訓期間發生人身損害後,如果培訓機構沒有履行安全保障責任的,培訓機構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盡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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