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轉讓合同是否買賣合同
股權轉讓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股東出讓股權後取得轉讓款,而受讓人支付轉讓款後取得股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條款】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有哪些
1、普通轉讓與特殊轉讓。
這是根據股權轉讓在《公司法》上有無規定而作的劃分。
普通轉讓指《公司法》上規定的有償轉讓,即股權的買賣。
特殊轉讓指《公司法》沒規定的轉讓,如股權的出質和因離婚、繼承和執行等而導致的股權轉讓。
2、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
這是根據受讓人的不同而作的分類。
內部轉讓即股東之間的轉讓,是指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
外部轉讓,是指部分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轉讓與部分轉讓。
這是根據標的在轉讓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劃分。
部分轉讓指股東對股權的一部分所作的轉讓,也包括股權分別對二個以上的主體所作的轉讓。
全部轉讓指股權的一併轉讓。
4、約定轉讓與法定轉讓。
這是根據轉讓所賴以發生的依據而作的劃分。
約定轉讓是基於當事人合意而發生的轉讓,如股份的出讓等。
法定轉讓是依法發生的轉讓,如股份的繼承等。
5、其他分類。
例如,退股是基於司法權而發生的,具有強制性,可被視爲一種強制轉讓。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而股權轉讓是股東出讓股權,受讓人支付受讓款的行爲,所以股權轉讓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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