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形式審查的內容是如何的

對違規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違規融資,套取銀行資金問題的審計。
審查合同的真實性。
按照規定,承兌匯票申請人在申請辦理承兌匯票時,必須提交商品購銷交易合同,銀行必須認真審覈商品購銷交易合同的真實性,因此我們在對承兌匯票審計檢查時也應首先從商品交易合同的審查入手,來分析判斷整個貿易交易背景的真實性。審查時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交易雙方主體之間的關係。由於商品交易合同是交易雙方簽定的契約,有的企業爲了套取銀行資金,往往採用與關聯企業或下屬企業簽定貿易合同的方式,僞造真實的貿易背景,騙取銀行資金,進行融資;二是交易合同中標註的商品是否屬於雙方的經營範圍,特別是在銀行簽發承兌匯票金額較大、頻率較高並且交易內容一致的企業,應做重點審查;三是交易合同的簽定時間與承兌匯票的簽發時間是否吻合,有無先簽發承兌匯票,後簽定交易合同的問題:四是關注合同交易雙方的地址及交易商品的產地與合同中交貨地點的關係,有無交貨點與運輸方式相矛盾的問題。審計檢查過程中,要格外重視貿易合同的真實性,從中發現疑點,延伸調查,認真核實。審查有無掩蓋承兌匯票墊款的情況。透過審查銀行承兌匯票臺帳和有關往來帳戶、保證金帳戶以及企業存款帳戶,審查有無將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掛往來科目,或透過分析,對年末有承兌餘額的單位進行排查,關注日期的銜接和金額相近的匯票,是否是爲同一客戶開出的滾動承兌匯票以掩蓋銀行墊款問題,並同時掩蓋銀行的不良貸款。
《票據法》
四十一條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

承兌匯票形式審查的內容是如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