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案件審理形式審查的內容是如何的

破產案件立案,首先必須進行形式審查,主要是對破產申請的程序和手續進行合法性審查。
1、債權人爲申請人的形式審查。
在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法院應認真審查下列事項:a、債權人所擁有的債權是否確定和有效。對於作爲破產申請依據的債權,筆者認爲最好是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否則破產案件中將派生出若干獨立的債權確認案件,不僅會造成破產案件審查的工作量無端增大,還會無形中剝奪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上訴權。b、申請人是否提交了必要的材料。實踐中主要包括債權發生的事實和依據、債權種類、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的情況、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詳細情況和證據、債務人和債權人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其他身份證明以及債務人資產情況等等。
2、債務人爲申請人的形式審查。
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情況,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a、破產企業的破產審計報告。有些審計機構由於缺乏破產審計專業知識或者是與破產企業具有某種利害關係,往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因此法院不僅要審查審計報告,而且要進行實地核查,以確保名實相符。b、企業資產狀況明細表。爲防止申請人漏報企業資產,法院在審查其提交的資產狀況明細表時,還應到相應的證照登記部門自行覈查。實踐中應特別注意企業使用的土地、房屋、車輛的數量及其權利證書以及企業資產的權利狀況。許多破產企業在申請破產時,其廠房、設備等資產已處於抵押、出租狀態。資產權利狀況不同,處理結果也不同。d、企業對外投資情況。企業的對外投資應納入破產財產予以處理,爲防止申請人漏報對外投資情況,法院應到工商登記部門進行覈實。
3、案件管轄權的審查。
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根據破產法及其貫徹意見的規定,應由破產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破產法的貫徹意見以覈准企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級別爲依據,確立了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上海市高院也據此作出了相應的詳細規定。目前法律對於破產案件中的管轄權異議制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致使審判實踐所存在的相應問題無法解決,筆者建議今後立法應當確認當事人對破產案件管轄權的異議權,對誰能提出管轄權異議、何時提出、如何處理等作出規定。

破產案件審理形式審查的內容是如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