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避責的方法包括哪些?

在我們這個現代社會當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它是存在着非常大的風險的,因爲畢竟現在企業的規模都比較大,涉及到的一些經濟糾紛的數量也比較多,一旦法定代表人觸及到這方面的問題的話,將會帶來不利後果,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避責的方法包括哪些?

公司法定代表人避責的方法包括哪些?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避責的方法包括哪些?

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1、在股東協議合資合同和章程中增加相關免責條款,防範風險

傳統公司法理論中存在“商事判斷規則”,即公司董事等進階管理人員在做出一項商事經營判斷和決策時,如果出於善意,盡到了注意義務,並獲得了合理的資訊根據,那麼即使該項決策是錯誤的,該進階管理人員亦可免於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然而,我國公司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商事判斷規則”,司法實踐對此理解也存在爭議。我國公司可以考慮公司章程中增加如下類似約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公司的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不需對在董事會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職責範圍內的任何行爲或不行爲承擔個人法律責任,除非其行爲構成營私舞弊、嚴重玩忽職守、肆意瀆職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

根據上述約定,如果發生任何因與公司經營有關的針對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個人的索賠或責任,應由公司承擔全部責任,但導致該索賠或責任的行爲必須是不構成營私舞弊、嚴重玩忽職守、肆意瀆職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如果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因上述索賠而造成損失,公司應對其損失予以賠償,並補償其合理 的律師費及其他開支和費用。”

2、透過集體決策程序,避免風險,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應提出明確異議並記載於相關會議記錄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理論,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應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決策,對於董事會集體決策的事宜,除非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即視爲公司的決策,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責任。

因此,在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時,對於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最好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進行決策;同時,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事項,也應明確提出異議,並記載於相應的會議記錄,以避免風險。

3、建議公司設立執業責任風險保險制度

2002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經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可以爲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但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而導致的責任除外。”

目前,我國主要保險公司均有針對企業進階管理人員的執行責任風險保險,當董事因職務行爲而需對外承擔相應責任時,可以由保險公司就該部分予以賠償,避免董事個人的財產風險。公司可以考慮設立執業責任風險保險制度,由公司爲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購買責任保險,以儘可能得降低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二、總結

小結:以上僅簡要闡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以及法律風險規避的基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設計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防範機制需要結合具體的事實仔細思考。而且,任何風險防範制度的設計,都不能使得故意違反法律,惡意損害公司利益的法定代表人逃脫法律的制裁。公司法定代表人要規避法律風險,關鍵是依照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事,盡職盡責的維護公司的利益。

在我們國家想要進行公司法定代表人b則的話,可以建議公司設立相關的執業責任風險保險制度,也就是爲相應的法定代表人購買一定的保險,其次就是也可以在股東協議或者是章程當中增加相應的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