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爲會承擔什麼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爲會承擔什麼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爲會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因此,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爲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法人涉嫌單位犯罪,法定代表人同時又是直接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的話,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民法典》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