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供應商貨款不還改怎麼辦?

一、挪用供應商貨款不還改怎麼辦?

挪用供應商貨款不還改怎麼辦?

是可以起訴要求歸還。

挪用貨款屬於侵犯公司財產行爲,數額較少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歸還,也可以停止職務給予行政處分;數額較大的,達到立案標準的,向公安機關報警,請求立案查處。

二、挪用資金罪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 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經客戶的委託,買賣、挪用、出借客戶帳戶上的證券或者將客戶的證券用於質押的,或者挪用客戶帳戶上的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責令關閉或者吊銷責任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挪用資金罪的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25 法發[1995]23號)

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爲,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爲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1月14日發佈,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佈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九批)的決定》,該司法解釋已經被廢止,處於失效狀態。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爲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9〕94號《關於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能否作爲挪用公款罪主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挪用供應商的資金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且此行爲也會給供應商帶來很大的傷害,只要此罪的條件構成,那麼供應商就可以直接的走法律程序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從而讓自己的損失可以要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