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算銷售嗎?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爲管理辦法》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私募基金募集算銷售嗎?

第二十一條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條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並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外,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條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資訊,揭示投資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資訊;

(三)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資訊(含相關誠信資訊);

(四) 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型特別標註)、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七)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八)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帳戶及其監督機構資訊;

(十)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二)私募基金資訊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三)明確指出該檔案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四)私募基金採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夥(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十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爲: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八)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五條募集機構不得透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衆的宣傳單、佈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五)公共、門戶網站連結廣告、博客等;

(六)未設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七)未設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八)未設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爲。

綜上所述,對於私募基金募集算銷售嗎的解答是肯定的,從嚴格意義上說私募基金的募集屬於非公開式的銷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過程中必須遵循上述各類款項,而投資者在投資前要對基金產品有所瞭解,並簽署認購書。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