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婦女罪的認定是什麼?

一、強制猥褻婦女罪的認定是什麼?

強制猥褻婦女罪的認定是什麼?

強制猥褻婦女罪的認定是必須在客觀行爲方面表現爲透過暴力或者是脅迫的方式強制猥褻婦女或者是侮辱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爲。

首先,主觀方面行爲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徵。違背婦女意志,即未經婦女真實同意。如果婦女對於行爲人的行爲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婦女同意行爲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採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婦女的行爲。

其次,行爲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爲。

1、本罪與一般猥褻、侮辱婦女行爲的界限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爲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爲區分開來,本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爲,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爲不能視作犯罪。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爲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爲亦視作爲犯罪。

2、利用婦女無法抗拒的狀態進行猥褻行爲的定性

強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採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那麼,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爲,能否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罪呢我們認爲,這種猥褻婦女行爲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爲“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罪。

3、如何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

證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爲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係對婦女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強姦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係強姦與雙方基於互相利用而通姦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爲都視爲強制猥褻。行爲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爲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罪。

4、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以婦女爲侮辱對象的行爲與侮辱婦女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於:

(1)對象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爲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爲,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爲,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二、猥褻兒童罪的年齡如何認定

猥褻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因構成上述兩罪的客觀行爲大體類似,那麼如何來區分“兒童”(女性)和“婦女”是區分兩罪名的關鍵。

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爲兒童”;而關於婦女年齡的界定,並無相關司法解釋加以確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領域,都將婦女的年齡擴大解釋爲已滿14週歲,司法實踐中亦是如此。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認定猥褻婦女罪的話,必須要嚴格的按照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判決構成要件來進行判決。首先就是從主觀態度上來說的話,是具有強制威脅這樣的一種故意,但是從客觀行爲方面的話,是因爲存在着故意猥褻等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