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如何認定

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如何認定

刑法中很多罪名之間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導致不少人分不清這些罪名哪個是哪個。於是,對罪名進行認定就顯得十分必要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一種針對女性的犯罪,那麼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如何認定呢?本站爲您解答。

與一般猥褻的界限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爲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爲區分開來,本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爲,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爲不能視作犯罪。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爲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爲亦視作爲犯罪。

“無法抗拒”的狀態定性

強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採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那麼,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爲,能否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罪呢?我們認爲,這種猥褻婦女行爲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爲“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罪。

職權、教養、從屬關係犯罪

正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爲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係對婦女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強姦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係強姦與雙方基於互相利用而通姦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爲都視爲強制猥褻。行爲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爲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罪。

與侮辱罪的界限

以婦女爲侮辱對象的行爲與侮辱婦女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於:

(1)對象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爲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爲,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爲,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看完上文的介紹後您是否理解一些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如何認定的呢?我們一定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一般的猥褻行爲加以區分。如果您還想了解一些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其他知識,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處罰等,請您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爲您詳細解答。


涉嫌強制猥褻婦女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立案標準以及處罰是怎樣的

猥褻罪怎麼判?量刑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