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褻猥侮辱婦女罪

在日常社會活動中,女性由於生理心理特點,社會的發展,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女性往往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雖然現代社會這種情況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爲了保護女性的權益受到不法侵害,國家制定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護女性。

強制褻猥侮辱婦女罪

根據我國1979年的刑法,當中並沒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而出現在當時刑法中的時流氓罪。到了1997年的時候,國家對刑法進行了一次修訂,其中流氓罪被取消了,借鑑了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經驗,將流氓罪當中的一些行爲剝離出來,成爲獨立的罪名。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就是其中之一。到了2015年十一月的時候,刑法修正案(九)正式開始實施,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改爲了強制猥褻、侮辱罪。根據我國的刑法規定,實施犯罪的人透過暴力的手段、威脅逼迫或者以其它行爲方式強制猥褻被害婦女或者侮辱被害婦女,原則上就可以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婦女罪。如果罪名成立,犯罪嫌疑人將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拘役。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產生了故意傷害、故意傷害被侵害的婦女的意圖,並實施了犯罪行爲,將會按照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兩個罪名一起數罪處罰。如果犯罪行爲發生在公衆場合,或者多名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聚衆的方式對受害婦女實施侵害,根據刑法,將會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強制猥褻、侮辱罪婦女罪特別容易跟強姦罪混淆了。首先,強制猥褻、侮辱罪婦女罪是除性交以外的,而強姦罪是進行了性交。其次,強制猥褻、侮辱罪婦女罪實施犯罪主體包括男子和婦女,強姦罪僅是男子。最後主觀故意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