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怎麼認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違背婦女意志,對被害婦女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婦女不能反抗,繼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當然,該罪的行爲表現並不侷限於只透過暴力手段,還可能是威脅等等。那麼具體來說怎麼認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也就是說,認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標準是什麼?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怎麼認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

(1)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婦女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爲內容的人格權。

(2)所謂隱私權,是指婦女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其私有領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體不能偷看、猥褻等)。

(3)所謂名譽權,是婦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爲。

(1)行爲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徵。違背婦女意志,即未經婦女真實同意。如果婦女對於行爲人的行爲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婦女同意行爲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採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婦女的行爲。

(2)行爲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爲。

3、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4、主觀要件

故意。

二、認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核心在於認定強制猥褻、侮辱行爲,即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爲。具體來說: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指:

①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婦女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婦女不能反抗。

②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婦女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收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

③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婦女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對婦女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婦女進行猥褻等等。

(2)猥褻、侮辱婦女是指:

①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爲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爲。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生於同性之間,但是隻有猥褻婦女的,才構成本罪。猥褻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該罪。所謂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爲。

②所謂侮辱婦女,是指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爲。例如,偷剪婦女髮辮、衣服:追逐、堵截婦女: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污物等,本罪雖未規定情節惡劣,但是對於侮辱婦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爲是犯罪,例如,偶爾追逐、堵截婦女,經教育後悔改,並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2、爲了更好地認定該罪,要注意與侮辱罪相區分:

本罪中侮辱婦女與侮辱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於:

(1)對象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爲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爲,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爲,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透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怎麼認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及“認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標準是什麼”有了更好地認識。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被控該罪,爲了自己的名譽和免受或少受牢獄之災,最好請專業的刑辯律師代理,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被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