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婦女罪是如何認定的?

強制猥褻婦女罪是如何認定的?

我們偶爾會在網絡雜誌新聞上看到一些婦女受到威脅侮辱的消息。而出於種種考慮,或是在意名聲,或是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不瞭解,很多婦女受到威脅騷擾後總是選擇沉默,恰恰助長了不法分子的火焰。強制猥褻婦女罪是會受到重罰的,今天,本站小編就爲大家講解猥褻婦女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強制猥褻婦女罪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婦女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爲內容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婦女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其私有領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體不能偷看、猥褻等)是其重要權能所謂名譽權,是婦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

二、強制猥褻婦女罪是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猥褻、侮辱婦女行爲的區別

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爲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爲區分開來,刑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爲,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爲不能視作犯罪。

(二)利用婦女無法抗拒的狀態進行猥褻的定性

強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採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那麼,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爲,能否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罪呢?我們認爲,這種猥褻婦女行爲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爲“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罪。

(三)利用職權、從屬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的定性

我們認爲,正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爲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係對婦女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強姦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係強姦與雙方基於互相利用而通姦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爲都視爲強制猥褻。行爲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爲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罪。

(四)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以婦女爲侮辱對象的行爲與侮辱婦女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於:

1、對象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爲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爲,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爲,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三、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猥褻罪的對象從"婦女"擴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將得到法律保護。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第237條第1款,第2款),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人的合法權益都受到法律保護,所以如果發現身邊有猥褻婦女的行爲我們要敢於發聲。猥褻婦女罪是重罪,認識到這一點對我們自己是極爲有利的。但同時,也並非是所有的猥褻都能達到犯罪的程度,不同的案件仍需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