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婦女罪量刑怎樣的?

強制猥褻婦女罪量刑怎樣的?

強制猥褻婦女罪量刑是怎樣的?新實施刑法將此罪行的對象範圍擴大爲女性和男性,法規顯示爲“他人”。這體現了我國司法制度的進步,範圍的擴大可以保護更多公民,避免因法律空白導致的不同性向犯罪者被無罪釋放。以下是此罪的認定方法和量刑標準。本站提醒,若遇到不法侵害,一定要保留證據,及時報警。

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他人)罪概念

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猥褻罪的對象從"婦女"擴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將得到法律保護。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他人)罪(刑法第237條第1款,第2款),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他人)或者侮辱婦女(他人)的行爲。

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他人)罪認定

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猥褻罪的對象從"婦女"擴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將得到法律保護。

(一)本罪與一般猥褻、侮辱婦女(他人)行爲的界限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他人)行爲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他人)行爲區分開來,本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他人)的行爲,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他人)行爲不能視作犯罪。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他人)的行爲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他人)罪。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他人)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他人)行爲亦視作爲犯罪。

(二)利用婦女(他人)無法抗拒的狀態進行猥褻行爲的定性

強制猥褻婦女(他人)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他人)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他人)採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他人)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那麼,利用婦女(他人)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爲,能否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他人)罪呢?我們認爲,這種猥褻婦女(他人)行爲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他人)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爲“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他人)罪。

(三)如何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他人)罪

我們認爲,證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他人)罪,關鍵是查明行爲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係對婦女(他人)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強姦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係強姦與雙方基於互相利用而通姦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他人)的行爲都視爲強制猥褻。行爲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爲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他人)罪。

(四)侮辱婦女(他人)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以婦女(他人)爲侮辱對象的行爲與侮辱婦女(他人)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於:

(1)對象情況不同。侮辱婦女(他人)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他人)爲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行爲,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他人)罪對婦女(他人)進行的侮辱行爲,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他人)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

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他人)罪量刑標準

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猥褻罪的對象從"婦女(他人)"擴大到"婦女(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將得到法律保護。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制猥褻婦女(他人)或者侮辱婦女(他人),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衆”,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場所”、“當衆”,參見本法第236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解釋。

四、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他人)罪立案標準

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猥褻罪的對象從"婦女"擴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將得到法律保護。

根據《刑法》第237條的規定,行爲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強制猥褻婦女(他人)、侮辱婦女(他人)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

該罪量刑爲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衆、當衆進行犯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對同一人次數累計,刑期也會增加。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犯罪者使用肢體強迫或使用其他資訊、物品脅迫的方式達成自身目的,是違背婦女(他人)意願的犯罪行爲。受害者應第一時間報警,需要上訴可諮詢本站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