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的規定是什麼?

在公司清算的制度安排上,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

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的規定是什麼?

一是股東自覺清算;二是司法介入公司清算。

其中實踐中比較多見的是前者---自行清算的程序,包含:

1、清算公司財產、制訂清算方案

(1)調查和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在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同時,應當調查和清理公司的財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和調查清理的情況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應當指出的是,清算組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不得將公司財產價值低估。

(2)制訂清算方案。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之後,清算組應當制訂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

(3)提交股東會透過或者報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總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透過。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是由股東組成的,所以,無須提交股東會另行透過。將清算方案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規定,適用於因違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2、了結公司債權、債務

(1)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公司清算組爲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

(2)收取公司債權。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於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當儘可能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透過轉讓債權等方法變相清償。

(3)清償公司債務。公司清算組透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後,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並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託註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後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償還公司債務,一向沒有嚴格先後、順序之分,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第二,在催告債術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第三,在公司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3、分配公司剩餘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後,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餘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體現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則。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體現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則。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體現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則。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體現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則。

在我國的實踐中,以自行清算爲主,強制清算作爲補充。因此,在完善公司清算的法律制度時必須從如何鼓勵、促使清算義務人自行清算爲目的,而不應過於依賴強制清算制度。對強制清算的啓動要慎重,在啓動前要嚴格審查,啓動程序必須予以規範。同時,有必要完善強制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