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人故意傷害辯護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聾啞人故意傷害辯護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聾啞人故意傷害辯護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聾啞人故意傷害辯護量刑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由於刑法規定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在審判中應當全面分析犯罪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重點分析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對實施犯罪行爲的具體影響,並不必然從寬處罰。

量刑規定:根據是否構成什麼犯罪,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 認罪態度、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等因素確定。

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之所以規定對盲人犯罪、聾啞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主要是考慮視覺等重要功能的喪失會導致人的認知、交流等能力下降,不能正常融入社會生活,其辨認自身行爲性質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也弱於常人,故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可以從寬處罰。

二、聾啞人犯罪怎樣處罰

由於刑法規定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在審判中應當全面分析犯罪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重點分析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對實施犯罪行爲的具體影響,並不必然從寬處罰。

對於犯罪行爲與其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聯繫的,如過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喪失勞動能力從而實施的盜竊、詐騙、侵佔等財產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視等刺激時因衝動發生傷害的案件,考慮到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別的生理、心理狀況,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從寬處罰。

但是在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實施的與盲人身份無直接關係的犯罪中,特別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組織犯罪中,這類被告人甚至可能成爲犯罪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在此情況下,被告人雖具有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爲對其從寬處罰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這主要是考慮到盲、聾、啞人的認知和表達能力均低於常人,不指定辯護人則難以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考慮到實踐中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情形的複雜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做出了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的靈活性規定。

聾啞人由於是殘疾人,身體存在缺陷,可能導致有時對某些規定不是十分理解,故而在現實生活中,若聾啞人實施了犯罪行爲之後,可以得到從輕處罰。若是教唆聾啞人或者是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爲,在被發現之後,會受到加重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