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倒閉股東的錢怎麼辦?

投資公司倒閉股東的錢怎麼辦

投資公司倒閉股東的錢怎麼辦?

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主張被隱匿、轉移財產的實際佔有人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主張債務人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行爲無效並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三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七條 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主張被隱匿、轉移財產的實際佔有人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主張債務人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行爲無效並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八條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所涉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爲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債務人財產損失爲由提起訴訟,主張上述責任人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九條 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第二十條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爲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公司破產對於股東來說是最爲直接的損害,但是最爲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來進行問題的處置,否則事情的解決就會存在不少的問題,所以自己需要學會充分運用具體的條件,畢竟法律手段是處理此類問題最爲重要的方式,確保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