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行清算的流程是什麼?

1、成立清算組

公司進行清算的流程是什麼?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3、召開債權人會議

所有債權人均爲債權人會議成員。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請期限屆滿後15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爲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4、確認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指用以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爲擔保物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破產企業內屬於他人的財產,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透過清算組取回。

5、確認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指宣告破產前就已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並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開清償的可強制性執行的財產清求權。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爲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產前成立的有關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該項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爲破產債權。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式的費用不得作爲破產債權。

6、撥付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式中爲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爲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企業破產之後要及時的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清算並且對員工工資以及所欠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算賠付。賠付之後如果還剩下一部分資金的可以由股東自行分配。如果破產之後資不抵債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來賠付員工工資、稅款以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