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未通知債權人如何處理?

公司自行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於60日內在全國或公司註冊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如果清算組根本不向公司寄送通知或發佈公告,私下清算並註銷公司;或者只通知不公告或只公告不通知,導致公司沒有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則清算組成員具有一定的故意或過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清償債務。

破產管理人未通知債權人如何處理?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破產清算程序的進入取決於破產程序的開始,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按以下步驟進行:首先,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2、成立清算組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刻制清算組圖章;在銀行開立帳號;、明確清算組的主要職責,並進行內部分工:接管破產企業。包括對破產企業人、財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產企業印章、財務帳冊和憑證、重要檔案及合同等。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負責接收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清償的債務或交付的財產。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

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清算組正式成立,並進駐破產企業後,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包括破產企業印章的接收;破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接收;破產企業重要檔案、合同的接收;破產企業財務的接收;破產企業財產的接收。清算組作爲替代破產企業運作的實體,還須對破產企業進行必要的管理。

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破產企業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公司註冊登記情況、股東情況及股權比例情況,破產企業註冊資本情況及到位情況;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情況:破產企業財務人員情況和變動情況,財務憑證及帳冊儲存情況,帳目記錄情況,財務審批情況,如負責人、支出程序等,財務帳冊及原始憑證的真實和完整情況;破產企業負債情況;破產企業涉訴案件情況,包括破產企業作爲原、被告正於訴訟中的情況,敗訴案件的執行情況及破產企業不作爲原、被告,但爲其他公司提供財產抵押或經營擔保而涉訴的案件。破產企業的主要資產流向,作爲債權人非常關注的問題,一般應對其作專項說明:

破產企業歷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人員責任的審計情況;

破產企業現有職工情況、集資情況、保險情況、繳交稅款情況;破產企業有無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六個月的無效行爲的情況。

5、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這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

權屬界定、範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

破產財產產權歸屬的確定。

對外投資的清算:企業的對外投資包括項目投資、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三種形式,因此對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的清算也相應的分爲:對破產企業項目投資的清算。對破產企業證券投資的清算。對破產企業股權投資的清算。

對外債權的清算:將真正的對外債權清理出來,將所謂的對外債權清理出去;對已確認的對外債權進行實際追討。

破產債權的清理:破產企業合同的清理;破產企業涉訴案件的清理。

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並進行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包括的內容:破產財產總額及構成;應優先撥付的破產費用總額及構成;破產企業所欠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總額及構成;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總額及構成;提留款(暫不分配的款項)總額及構成;用於破產債權分配的財產總額及構成;

破產財產分配的步驟: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後,報請法院裁定後執行;清算組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法院確認後三日內製作分配表;清算組執行分配方案,並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未領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破產清算時沒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可到法院進行起訴維權。企業申請破產後要求通知債權人的,以便債權人維護自己利益,實現債權,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需要起訴的,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