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現金借款給公司銀行還款是否需要召開股東會

一、股東現金借款給公司銀行還款是否需要召開股東會?

股東現金借款給公司銀行還款是否需要召開股東會

股東現金借款給公司銀行還款是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的,公司向股東個人借款,首先需要召開股東會議對借款事宜進行表決,借款涉及到對公司產生債務的行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需要召開股東會進行表決。公司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並形成同意向股東個人借款的決議後,方可向股東個人進行借款,如該公司章程明確約定公司不得向股東個人借款,則借款行爲因違反公司章程而無效。

所以,公司向股東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若不違背相關公司章程,在此基礎上得到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和同意,且透過了相關法定程序,則受到法律保護,反之不受到法律保護。

二、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情形包括什麼?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凡是讓公司揹負債務的這些行爲都要透過股東大會,股東以個人的名義借款給公司的這種行爲,必須要和股東的權利義務進行區分。而且,公司也必須要在約定的時間之內把借款償還給股東,這種情況下借錢的股東是債權人,而公司是債務人,和年底的分紅不能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