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給股東需要股東決議不

一、公司借款給股東需要股東決議不?

公司借款給股東需要股東決議不

需要,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1、投資受益權

2、股份或出資的轉讓權

股東不得抽回其出資或股本,但可以透過轉讓來轉移風險。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對自由的多,而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受到較多的限制。

3、剩餘財產分配權。

股東對公司清算時剩餘財產有分配的權利。

4、優先認股權

(1)股東對轉讓的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2)股東對公司發行的新股有優先認購權。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作了明確規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條規定,股東大會對公司發行新股應該作出決議的事項包括: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除此之外,《公司法》再無其他條款涉及股東新股認購問題。該規定實爲採取任意主義的立法態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認。

5、股票交付請求權

公司對股東有交付股票的義務,股東有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136條“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以上權利,均是股東專爲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從股東權分類上屬於股東自益權。與自益權相對的是股東共益權,指股東爲自己的利益同時兼爲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如下權利:

6、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

股東參與經營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問題決策權。股東透過大會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如投資計劃,增加註冊資本,合併等。

(2)建議或質詢權。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建議或質詢。

7、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這是股東最實質的管理公司的權利。股東並不直接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而是透過董事會進行;股東透過選舉董事,進而獲得對公司業務的控制權。董事會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選舉董事成爲股東控制公司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股東的實質權益所在。

8、知情權

股東有權知曉公司經營的重要資訊,以瞭解自己的權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東監督公司經營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

(2)公司其他重要檔案查閱權。

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第17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但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十分原則和概括,範圍也十分有限。

9、訴權

股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門、法院尋求救濟。其中,股東的訴訟是重要、最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手段。股東在權提起的訴訟主要有兩種:

(1)直接訴訟

(2)派生訴訟

股東也不能不透過合法的程序隨意使用公司的財產,也就是說,股東作爲公司的投資者也依然需要透過正規的流程和公司借錢。畢竟,公司的這些款項是歸全體股東共有的,隨意借給哪一個股東都有可能會影響到其他股東的權益,因爲公司要承擔必要的債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