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借款給公司股東可以嗎

公司股東借款給公司股東可以嗎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爲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朋友公司股東借錢給公司,對於股東借款給公司可以訴訟嗎?

一、 關於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的相關規定  

1、對於股東出資在前,借款在後的行爲,早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給黑龍江省工商管理局的《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爲名抽回註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爲的請示的答覆》(企指函字【1999】第6號)中就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爲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爲處理。  

2、對於股東借款在前,投資入股在後的行爲,2002年4月29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帳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爲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藉資金在該公司銀行帳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爲可以認定爲虛假出資行爲。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2年7月25日《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爲問題的答覆》函告江蘇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內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爲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係屬於借貸關係,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爲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管理制度,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山東省大同宏業投資有限公司是否構成抽逃出資行爲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3】第63號)對何爲合法的公司和股東的借貸關係進行了說明:借、貸業務是金融行爲,依法只有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文所指股東與公司之間合法借貸關係,是以出借方必須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或財務公司)爲前提的。非金融機構的一般企業借貸自有資金只能委託金融機構進行,否則就是違法借貸行爲。非金融機構的股東與公司之間如以借貸爲名,抽逃出資,可依法查處。

5、《公司法》第116條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透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透過子公司向其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張該借款行爲無效,公司因此遭受損失的,獲得借款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以及對向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負有責任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透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其第十二條結合當前的司法判例明確規定如下,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爲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法院應予支援:(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帳戶驗資後又轉出;(2)透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3)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爲。  

7、《法釋【2011】3號》第十五條還明確指出:"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