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權交易股東借款給公司合法嗎?

一、因股權交易股東借款給公司合法嗎?

因股權交易股東借款給公司合法嗎?

合法的, 股東與公司之間“合法的”借貸關係纔會受到法律保護。合法”是借款程序、借款內容、借款用途、債權債務關係合法等等。例如,股東借款在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下應當經過全體股東同意,並履行法定程序;股東借款應當與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並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按期還本付息;股東借款額不應超過其股份數額;借款時間不應超過一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爲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116條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透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透過子公司向其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張該借款行爲無效,公司因此遭受損失的,獲得借款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以及對向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負有責任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透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其第十二條結合當前的司法判例明確規定如下,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爲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法院應予支援:(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帳戶驗資後又轉出;(2)透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3)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爲。

3、《法釋【2011】3號》第十五條還明確指出:"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股權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也是屬於公司的重大事項,需要由公司集體作出決定,特別是對於股東的股權發生變化後,就向公司借款的,可以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爲,需要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認定後再次作出合法的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