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能否對抗第三人?

一、債權轉讓能否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能否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不能對抗第三人。

1、債權轉讓方式分爲: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合同採用通知轉讓。

作爲債權人當要轉讓其債權時,在一般情況下,無需債務人同意,只需要通知債務人。

2、轉讓的步驟:

第一步: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第二步:書面通知債務人,並告知債務人新的債權人的基本資訊,以便債務人履行其義務;

第三步:讓與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合同約定的收回本金利息的權利;

第四步:新的受讓人加入合同,替代讓與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五步:債務人享有的對讓與人的權利,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讓人主張。

二、債權轉讓的前提是什麼?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爲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爲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爲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爲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債權的轉讓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程序來進行,也就是債權轉讓首先是需要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的情況之下的話,是不能夠進行轉讓的,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些,因爲所有的債權都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也是分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