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企業董事會監事必須參加嗎

一、企業董事會監事必須參加嗎

有關企業董事會監事必須參加嗎

不能參加會議,但是可以列席會議。

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不能參加董事會議,但可以列席董事會議,並可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召開董事會議,應當提前將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監事,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提前不少於10天。

第五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透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董事會會議是指董事會在職責範圍內研究決策公司重大事項和緊急事項而召開的會議,由董事長主持召開,根據議題可請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列席。不包括部分董事聚會商議相關工作或董事會僅以傳閱方式形成書面決議的情況。

爲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效率,許多國家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國《公司法》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提前向董事提前發出會議通知。對於會議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國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規定。

董事會監事在有關的規定下沒有必要自己參加,但是有關的會議內容自己可以知曉,但是實際的問題的處理,會有法律上的限定,所以自己需要準備有關的資料,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有關的證據,因此會影響自己的權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