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能否阻止債務人重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進行債務重組要與債權人協商的,如果債權人不同意企業債務重組的,可以阻止重組計劃,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二條,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
本準則中的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工具。
第五條,以資產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爲權益工具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在相關資產符合其定義和確認條件時予以確認。

債權人能否阻止債務人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