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訴訟財產保全是合理的嗎?

一、解散公司訴訟財產保全是合理的嗎

解散公司訴訟財產保全是合理的嗎?

解散公司訴訟財產保全是合理的。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由於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後,人民法院如果判決解散公司,則公司馬上需要進人清算程序。如果股東之間沒有矛盾,公司能夠自行清算的話,也不會出現財產保全的問題。但事實是,在股東之間矛盾深刻的情況下(即提起解散公司之訴事由滿足情況下)公司自行清算已成奢望,在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後,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東很可能會轉移財產,以至於影響到將來清算的順利進行和股東利益的實現。

二、財產保全的執行相關內容是什麼?

(一)保全執行是指在取得終局的、確定的法律文書以前,爲防止由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而採取的旨在維持標的物現狀,確定和保護證據的強制措施。

(二)保全執行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兩方面內容,以財產保全爲主。

(三)保全執行應堅持強制措施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主動爭取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援,注重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穩定。對涉及區直企業、油田三大中直企業和有償還能力的公用事業(學校、教育、醫療衛生)等企事業單位,必須慎用保全措施,保全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主管院長彙報。

(四)保全執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着裝整齊,舉止文明,並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五)保全執行必須依據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當事人申請保全時,由案件承辦人審查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符合保全條件的,請示庭長及主管院長,同意後,立即製做保全裁定書。同時,覈算保全費用,督促申請人交納。

(七)被保全財產在當地的,承辦人應當在48小時內採取措施。在上述時間內未能採取措施的,應報告庭長及主管院長並說明原因,經批准後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6小時。訴前保全或者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執行。

(八)保全執行的同時,承辦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義務協助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同時將採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材料及時入卷。

(九)情況緊急時,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快速辦理,可透過電話方式直接向領導請示,有關審批手續等均可事後補辦。

解散公司之訴的過程中當事人可能會要求法院對公司的財產申請保全,法院將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接受保全財產的申請。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認爲有必要對財產執行保全的,可以直接進行財產保全的操作,當事人需要無條件的積極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