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的條件有哪些

破產重整的條件有哪些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透過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協商,並藉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係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產重整一般有以下條件:
(1)、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當企業法人具有一般破產原因時,可以對其實施重整。
(2)、債權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此種情況下只有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
(3)、出資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