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清算中介機構以及會計、律師中產生,也可以從政府財政、工商管理、計委、經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社會保險、土地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人事等部門中指定。人民銀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派人蔘加清算組。
清算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請破產清算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承擔一定的破產清算工作。中介機構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組負責。
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管破產企業。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二)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三)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四)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五)進行破產財產的委託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六)依法提出並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報告;
(八)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九)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
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並且報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指導清算組的工作,明確清算組的職權與責任,幫助清算組擬訂工作計劃,聽取清算組彙報工作。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爲或者其他違法行爲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破產清算組職責主要在於接管破產企業,並對其進行商業評估,以及對其財產進行分配以及後續事宜。其所進行的一系列活動都是爲人民法院負責,並受其監督。如果您實在有不得已的理由不得不申請破產清算,那麼,關於企業破產清算的詳細資訊,您可以向本站的專業律師進行諮詢,我們將隨時爲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