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條件

企業破產之前需要進行一次破產的清算,透過破產清算來了解一下企業當前的狀況以及負債情況,但是進行破產清算之前需要滿足破產清算條件。在滿足基本的條件以後就可以依法按照程序的規定進行破產清算了,對於企業未完成的債務進行償還,對於拖欠的工資進行清算。這一切的進行必須建立在滿足清算條件的基礎上,下面大家可以一起去看看具體的清算條件是什麼樣的。

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條件

一、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條件

1、《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2、《民事訴訟法》第一九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可見,我國破產法對破產條件界定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所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其內容包括: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於持續狀態。

二、有限公司破產後財產分配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3、按照《企業破產法》所說,企業破產的主要原因是資不抵債,也就是說,一旦有企業破產,它的資產首先會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其次是發給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然後是上交破產企業所欠稅款,最後纔是破產債權,又因爲有限責任公司破產肯定是因爲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無法清償債權人的全部債務,這樣就會造成其債權人利益的損失,這明顯對於債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同時也不利於金融市場的穩定,經濟的發展。

這也是企業破產法的基本要求,破產清算的條件在法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目的就是確保企業破產的程序規範,確保和企業有債權關係的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確保企業職工的利益不受損。因此,企業必須滿足條件纔可以申請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