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破產清算的條件

一、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須經保監會批准後才能解散。

保險公司破產清算的條件

取得保監會的批准後,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因市場競爭的原因,保險公司要做強就必須做大,因此有保險公司追求規模合併之說;保險公司要做活就要與其規模相適應,因此有保險公司分立之說。保險公司的合併和分立是其多數股東根據市場競爭的情況決定的,一般而言這是公司的自主權,但是保險公司是一種金融企業,其貨幣運動涉及千家萬戶的利益,《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必須經過其監管機關保監會的批准。

人壽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實際上是投保人以現在的錢買將來的利,投保人買的人壽保險單就是爲了將來年老或者疾病時的財政依賴,是一種爲了將來的投資,如果投資的人壽保險公司不見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將會受到極大的損害。所以,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或合併外,不得解散,以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二、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保監會弔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

保險公司嚴重違法違章經營,造成資產危機或者經營危機,保監會可依法撤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及時組成清算組,對該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完畢,該保險公司註銷。

三、保險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或者保險公司自己提出破產申請

經保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破產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透過破產清算將保險公司現有的總財產中減去他人的財產(取回權)、減去已經作爲擔保的財產(別除權)、減去與他人債務相等的財產(抵銷權),剩餘的財產就是破產財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第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第二,賠償或者給付保 險金;

第三,拖欠的稅款;

第四,清償公司的其他債務。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 例分配。

四、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破產的

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務必使人壽保險合同的財產利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能夠產生預定的社會保障作用,以最大限度地保護人壽保險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申請人壽保險公司破產只有在人壽保險單被其他人壽保險公司承接之後才能被法院受理。

如果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須經保監會批准後才能解散。取得保監會的批准後,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因爲市場上不確定因素太多,所以保險公司破產也時常發生,建議大家遇到情況時可以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