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後可以申請破產嗎

公司在運營過程中,隨時可能出現經營不善、長期虧損負擔債務的情況,這時就會面臨債務到期時無法清償而被起訴的情況,這時爲了減少虧損,企業在被起訴後可以申請破產,這裏涉及哪些法律問題?本站小編爲你詳細解答。

被起訴後可以申請破產嗎

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被申請破產企業(以下簡稱“破產企業”)所涉其他經濟訴訟應如何處理,影響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以及而後破產程序的進行,必須及時妥善解決。現行企業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中對此未有明確規定,立法上有疏漏之處。爲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執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11月7日發佈了“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小編篩選了與企業被起訴後申請破產相關的法律條文如下:

第十三條:破產申請受理後,管理人未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行爲的,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等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上述行爲並將因此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相對人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九條: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爲並由相對人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管理人因過錯未依法行使撤銷權導致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債權人提起訴訟主張管理人對其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十七條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主張被隱匿、轉移財產的實際佔有人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主張債務人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行爲無效並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八條:管理人代表債務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所涉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爲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債務人財產損失爲由提起訴訟,主張上述責任人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九條: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第二十條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爲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由此可見,公司被起訴後可以申請破產這一行爲受法律保護,需要注意的問題非常多,但其應當負擔的相關債務、法律責任必須依法履行。要注意的是,只有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才具備破產申請的資格條件,被起訴後也有權利申請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