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破產清算,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請破產清算流程

如何申請破產清算,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1、破產清算申請主體:債權人、債務人、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2、申請法院: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3、申請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二、清算責任人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的,屬於清算法人,即爲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業法人解散是指企業因發生章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除破產以外的事由而停止業務活動,進入待清算狀態或者實施清算的過程。此時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視爲存續。但其營業資格已經喪失。此時,如果企業存在資不抵債的事實,則應當適用破產清算程序清理債務。破產法第7條第3款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破產清算。”所謂“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依照相關的法律確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場合,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織的清算組。在合夥企業的場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86條的規定,包括全體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指定的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產法第7條第3款的規定是關於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在破產法的一項特別申請義務。其特點是:

1、清算義務人無權選擇不提出破產申請,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請。

2、在提出破產申請時,破產清算程序是唯一選擇,其不得選擇重整或和解的程序。

3、清算義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於受理時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義務人違反此項義務不及時申請,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文章明確了如何申請破產清算,申請破產清算需要確認破產清算申請主體、申請法院、提交申請材料三個步驟,提交材料時要注意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事實和理由以及其他注意事項,對於清算責任人都有明確的規定,在遇到此類情況時要有充足準備以保證自身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