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法中對於會計處理的規定

企業破產清算法中對於會計處理的規定

企業破產清算法中對於會計處理的規定

(一)破產企業對外擔保的會計處理

《企業破產清算法》第23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根據該規定,破產企業如果在宣告破產之前對外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因此,由於企業宣告破產從而使破產企業的潛在義務轉化爲現時義務並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確認爲負債的條件,故清算組應當將擔保債務補計入賬:借:清算損益,貸:其他應付款。

清算組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之後,可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在清償的數額內向被擔保人進行追償。但是被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如何、是否具有清償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確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產工作結束之前破產企業對債權人的清償比例是不可能確定下來,也就是說破產企業由於對外擔保而償還被擔保人的債務的數額尚無法確定。因此,破產企業向被擔保人追償金額在破產清算的債權清償之前無法確定,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規定的作爲資產單獨確認的條件,只能作爲或有事項予以披露。

(二)沒有申報債權的破產企業債務的會計處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算組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由清算組和人民法院登記、審查和確認。但由於各種原因,時常有部分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前來申報債權,對於這部分負債存在一定覈銷問題。

視爲自動放棄債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企業破產清算法》中規定,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原因,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也就是說,在清算財產分配完結之前,沒有申報債權的債權人隨時有可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將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債務覈銷,就有可能使破產債務失去完整性。另外,由於破產企業多數財務管理鬆弛,會計賬目混亂,債權債務關係記錄可能錯誤,因此,沒有前來申報債權的負債可能實際上並不存在。對於未申報債權的負債不予覈銷有助於將來覈實清楚有關賬目。但是由於這部分未申報債權的負債金額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已經不符合負債的定義,雖不應當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作爲負債列示,但可以考慮在報表附註中說明或者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債務及清算淨損益總計之後單獨列示。

以上就是由本站小編整理的企業破產清算法中對於會計處理的規定的詳細內容,分別從破產企業對外擔保方面以及無申報債權債務來講述了不同的會計處理規定。對於破產企業對外擔保方面需要注意,由於向擔保人追償金額在清算債券的清償之前並無法確定,所以在會計處理上是需要以或有事項形式來進行會計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