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第21條的法律適用是什麼

一、企業破產法第21條的法律適用是什麼?

企業破產法第21條的法律適用是什麼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釋義】

本條是關於破產申請受理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管轄的規定。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問題的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特殊情況下,針對不同的案件,還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票據支付地、侵權行爲地等的人民法院管轄。此外,民事訴訟法還針對因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遺產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了專屬管轄。由於破產程序是一種概括式的債權債務處理方式,有關債務人的所有債權債務均集中於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依破產程序進行清理,具有嚴格的時間要求。在破產程序進行中發生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如果由不同的法院來審理,難以協調其與破產案件的審理進度,影響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故有必要將這些訴訟集中於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併審理。因此,本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企業倒閉破產操作流程

1、申請

申請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2、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爲自動放棄債權。

3、宣告

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公司宣告破產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產的法定條件成立,被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宣告公司破產,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關於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進行。公司破產,是指對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或者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公司破產成立的條件有兩層意義:一、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指公司在經營中陷入困境,不能償還債務或者不能繼續償還債務。償還的能力表現於:1)公司的負債超過公司的資產,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2)是指公司的負債雖然未超過公司的資產,但由於種種原因,公司無力調動資產還債;二、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不管是主觀還是客觀因素造成的,公司已無能力償還已到期應依法償還債務的情形。公司出現上述情況,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企業經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產,進入破產程序。

4、清算

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5、破產

破產終結是指法院裁定的破產程序的終結。

受理企業破產申請的法院,一般也就是當地的人民法院。因企業破產自身權益受到影響的債務人,想要提起民事訴訟的也只能等到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之後再進行。並且,除了受理企業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之外,其他地方的法院均沒有資格審理這種案件,企業破產最關鍵的問題也是要處理好債務債權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