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標準下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才立案?

一、什麼標準下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才立案?

什麼標準下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才立案?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立案的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八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僞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本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界限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都包含着提供虛假資訊的內容,同時都有可能誘使相關投資者在不知真相的情況下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從而遭受經濟損失,並且兩者都是有關妨害證券、期貨資訊真實公開的行爲,兩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僅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後者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爲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僞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行爲,後者表現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行爲。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從業人員編造並且傳播虛假資訊,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結果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產生了嚴重後果的,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該行爲宜定爲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罪。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立案標準,具體情況下對於不同的犯罪情節所認定的處罰是不同的,特別是對於達到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從嚴進行處罰,如果對判決不服的,可以提交到上級法院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