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爲人已經造成了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三萬元以上;
2、行爲人的行爲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
3、行爲人還造成其他惡劣影響。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僞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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