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屬於結果犯,即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必須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才構成本罪,否則,即使行爲人實施了前述行爲,也只能按一般違法行爲處理,依據情況追究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此外,司法實踐中也必須將本罪與預測錯誤區分開來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認定標準

期貨業協會或證券期貨監督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之所以會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僞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往往是因爲收受他人賄賂,或者爲了貪污、挪用、侵佔、盜竊單位或有關投資人的資金在這些情況下,行爲人的行爲往往構成數罪因此,我們在認定本罪時,還應查清行爲人實施該行爲的前因後果,以便一併予以懲處其他相關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