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破產管理人

什麼是破產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並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又被稱爲“破產清算組”。在破產案件中,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雜,大量的法律事務與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非法律事務相摻雜,遠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勝任,而且法院作爲獨立的司法機關,具有公法上的性質,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分配等工作卻爲私法上的事務,因而不宜由法院來處理。
此外,破產程序中,其他主體是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受到限制的破產人,債權人會議也不宜擔任此角色。因爲若由它們之一擔任破產管理人,則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實難保證它們的行爲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專門機構作爲破產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產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