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破產清算順序立法模式

商業銀行破產的清償順序立法模式

銀行破產清算順序立法模式

現有金融法律有關商業銀行破產清償順序的立法有如下幾種模式:   

1、《企業破產法》模式。該立法模式以《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爲代表,比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破產的保險公司和銀行所欠債務的清償順序做出規定,力圖在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和企業破產法的一般適用性之間求得一致,將特殊性鑲嵌於企業破產清償順序中。從《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看,立法機構有意將特殊性債務“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鑲嵌於企業破產法清償順序中,體現儲蓄存款優先受保護的程度,而其他債務完全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安排。按照該思路,商業銀行破產時債務的清償順序依次定位爲

(1)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

(2)勞動保險費用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3)稅款一般債務。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與企業破產法基本相同的四個層級清償順序。與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清償順序相比,二者不同之處在於保險法第三層級的清償債務是“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而商業銀行法第三層級爲“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可見,我國保險法和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四個層級的清償順序表明兩部法律完全貫徹了企業破產法債務清償原則,體現了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破產需要完全遵循企業破產法清償順序的立法目的。   

2、不對破產清償順序做出規定。該模式以《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法》爲代表,不對債務清償順序做出規定。這表明立法機構有意識地將證券投資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與證券公司的破產統一於企業破產法之中。   

3、比照企業破產清償順序對行政撤銷金融機構的債務清償順序做出安排。該模式以《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爲代表。該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對金融機構撤銷後至破產清算階段期間行政清算債務清償順序規定爲:

(1)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

(2)法人和其他組織債務

(3)股東出資。

然而金融機構撤銷的行政清算實踐表明,包括職工安置資產處置,維護債權等工作都涉及到行政清算費用的開支,需要及時從被撤銷機構財產中優先支付。這表明對金融機構的行政清算與破產清算在債務清償順序方面應該具有很大的一致性。

現在大家應該比較清楚了吧,商業銀行破產清算順序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種。瞭解這三種破產清算立法模式可以幫助面臨破產問題的銀行選擇適合自身情況的模式,把自身的損失儘量減小。同時,也可以使存在銀行或借款給銀行的組織或者個人瞭解在各個模式中都享有哪些合法權益,依法去追回自己的債務。有很多沒涉及到的相關內容,如有需要了解,可以向本站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