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的順序是什麼

在大家眼裏,銀行就是一種比較堅固的存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破產的。商業銀行與老百姓的生活相掛鉤,它是一個儲蓄機構,發放工資,存取款,刷卡消費等等都是經過商業銀行這個平臺進行的,大家應該對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的順序是什麼不是很瞭解,小編就介紹一下。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的順序是什麼

一、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的順序是什麼

普通《破產法》的債務清償次序一般不適用於商業銀行破產。美國聯邦破產法規定,如勞動債權、各種擔保債券並不當然優先。主要原因在於,商業銀行破產中加人了存款保險制度、中央銀行再貸款援救等金融安全網因素。

在存款保險制度下,以強調優先債權優先,實則是用存款保險制度爲少數債權提供償付保障,違背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損害中小存款人,特別是個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利公平。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清算清償順序爲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優先債權、一般債權。《公司法》則規定,公司清算的清償次序爲清算費用、所欠國家稅款、職工工資、優先債權、一般債權。這裏面至少有幾個問題需要釐清:

1、勞動債權是否優先。修訂的《破產法》對於勞動債權是否優先問題一直存有爭議。一般認爲,勞動債權包括拖欠的職工工資、拖欠的職工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費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三部分,勞動債權優先並不存在爭議,但其是否優先於其他擔保債權值得商榷。在商業銀行破產中,勞動債權是否優先於其他擔保債權同樣值得疑問。金融機構之間借貸十分普遍,而且數量巨大,如果在商業銀行破產案件中,勞動債權優先於一般擔保債權將極大危害金融機構利益。

2、中央銀行提供的再貸款如何清償。中央銀行的再貸款是爲了拯救商業銀行提供的資金支援,其來源於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量。當商業銀行難以被拯救,進人破產清算時,理應對中央銀行提供的再貸款這類無擔保債權優先清償,並且應當明確規定其清償次序在國家稅款之前。這類資金不應成爲商業銀行經營成果的構成部分,不得再徵稅,應在稅款之前清償,以體現該資金的特殊屬性。

3、存款保險制度償付給商業銀行的資金是否與商業銀行清算財產合併。存款保險制度設立後,一旦商業銀行破產,可以獲得一定的存款保險償付,該資金應當與破產財產分開使用,主要優先償付中小債權人,特別是個人債權人的債權。

大家應該已經知道了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的順序是什麼了,雖然商業銀行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破產的,但是還是會因爲許多的原因導致銀行破產。在我國的商業銀行破產清算的順序與國外的並不相同,商業銀行的債務清償有專門的商業銀行法來說明,並不適用於普通的公司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