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企業經營不善想要申請破產的話需要到相關的管轄法院進行申請管理,申請之後還有許多的事情要做許多事情需要去準備處理,但其實現在還有很多人都不知道破產清算的管轄法院是如何分配的,這樣的話申請破產也無不知道要在哪裏申請。那破產清算的管轄法院是怎樣規定的呢?

破產清算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破產案件的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一、地域管轄。

破產法第3條規定,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債務人住所地,根據司法解釋,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當企業的註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時,應當以後者爲準。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級別管轄。

破產法未規定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根據司法解釋,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按如下原則確定: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移送管轄。

根據司法解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企業申請破產後有許多需要去做的事情,其中破產清算是非常重要的內容,不過一般來說這些清算的內容都是由法院來進行的,如果企業清算存在問題的話是無法透過申請破產的。破產清算的管轄法院規定雖說一般都涉及不到,但如果不知道在哪裏進行破產清算的話會耽誤很多時間,帶來一些不好的影響,嚴重的話甚至會影響到破產清算的進行以及企業的破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