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破產債權人怎麼維權

透過以下方法維權:
(1)及時申報債權。公司破產程序啓動後,應當依法成立破產清算組,清算組對於公司債務人負有通知義務。債權人在接到清算組通知後,應及時申報債權。如果清算組未盡到通知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2)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時,債權人可要求股東承擔清償責任。股東虛假出資或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主張相關股東的清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爲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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