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清算破產清算的特徵

一、破產清算的特徵

強制清算破產清算的特徵

1.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債務人通常具有清償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所以需要強制執行。而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已無清償能力,不能對債權人履行全部義務,故須以破產方式公平解決債務清償問題。在民事執行中,強調債務人自動履行和債權人主動行使權利,而在破產程序中,因個別債權人的單獨執行或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自動履行違背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的原則,反爲法律所禁止。

2.民事執行是爲申請執行的個別債權人的利益進行的,破產清算則是爲全體債權人的利益進行,前者的目的只爲債的個別清償,而後者則更強調清償在債權人間的公平,解決多數債權人之間因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而發生的矛盾。

3.破產是對債務人財產法律關係的全面清算與執行,破產宣告後,破產人爲企業法人的,將終結其商事經營活動,並使其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而民事執行的範圍則僅限於與所執行債務相關的財產,且不涉及民事主體資格問題。此外,民事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包括對財產的執行,也包括對行爲的執行,而破產程序中執行的對象僅爲財產。

二、強制清算的特徵:

(1) 申請人:債權人/股東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現後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強制清算的轉換,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請,股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2) 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方案經法院確認後執行;

在強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產清算而言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職責並不僅是指定完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序、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案件纔算審結。

(3) 清償債務方面,引入協商機制

清償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必然進入破產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現破產原因時,債權人能夠基於意思自治自行協商透過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當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只有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從而提高了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4) 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憑裁定辦理註銷手續。

透過上文的詳細內容介紹,相信大家都瞭解了強制清算破產清算的特徵。公司清算,具體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如果是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那麼就要向相關部門申請破產清算。如果是涉及違法或者更嚴重,法院就會要求公司強制清算。